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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 上报化债方案(2012年5月)。 债务余额最终锁定后,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化债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债务数额、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等,方案经市州财政部门初审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 偿还兑付债务(2012年6-9月)。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将本级应筹集的偿债资金按化债进度及时汇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市州财政部门对县级的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以便县市区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化债工作进度和偿债资金的拨付进度,按比例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帮助其开展偿债工作。 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锁定的债务项目,经复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并根据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及时做好销号工作,切实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债务偿还过程中,要按区域、分批次对每一个债权人认真开展回访工作,及时跟踪偿债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了解债权人思想动态,确保达到化债效果。
  (六) 考核验收工作(2012年10-12月)。 完成化债工作任务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省、市州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农办(经管)、审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各地化债工作情况进行初次考评,省级财政部门再会同农办、审计、监察等部门分期分批对各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考核,并出具相应的验收评价。 待全省通过中央的考核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将依据中央和省本级的考核验收结论,对化债工作开展得好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的资金相应扣回。
  四、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 对手续不规范、票据不齐全债务的处理。 对当时部分乡镇和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时没有原始借据、借条等凭据的一律不予认定; 没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协议,原保存的税票遗失了或是缺少完整的手续和票据等情况,应当由相关证人提供证明,并进行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 如出现异议,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债务认定公允准确。 公示须由县级财政、农办(经管) 部门统一组织,在取得公示证据后,才能对债务进行认定。
  (二) 对牵涉多方利益债务的处理。 由于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的时间较长,有的债务通过多次转移和演变,成了“连环债”、“三角债”、“债中债” 等,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存在债务不清的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证据为主线,以政策为标准,充分收集信息,进行审计取证,合理认定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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