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人保局根据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缴纳情况制订退返计划,经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后,由市人保局予以退返。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实行汇缴代征代收的单位于次月上旬将代征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使用过的票据送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审核,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缴市财政专户并审核相关票据。
第七条 各代征代收单位每月10日前以报表形式,将上月代征代收情况汇总报送至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
第八条 为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支出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实行年度决算制度。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拟制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决算报表,并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召集,定期召开各代征代收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各代征代收单位征收情况,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征管的考核力度,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奖惩机制,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分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置(焚烧、填埋),同时弥补各区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运行、运输,以及计量补偿物业管理小区的费用。为维护原各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权益,按不低于2009年各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缴存各区财政专户金额为基数予以返还,具体按各区运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垃圾量每吨20-30元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与市城管局商定),每月或每个季度返还一次,年终结算。
各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统计辖区物业管理小区运送的生活垃圾量,拟订计量补偿计划,报送各区政府批准后,按季或半年返还至物业管理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小区住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由物管企业负责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各区负责对各物业管理小区运送的垃圾量计量和统计。自管小区住户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由辖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