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制定的《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1年6月)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专门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负责拟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委托代收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核定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减免;依法查处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使用自来水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和退返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两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住户可按照原缴水费方式,在供水企业自设营业网点缴水费(或代缴代扣、代收、自助缴费等方式)时同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发票与水费发票同票,发票上应标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月份、征收金额等信息。
一表一户住户:如一个计费周期内的用水量达到5吨,单、双月缴费住户在缴费时(逐月缴费用户单月缴费时),同步缴纳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8元;如用水量不足5吨,免缴上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依据。
一表多户住户(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单元表、杂院表、小区总表所挂实际户数由供水企业、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现场查验,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核准。住户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在缴纳水费时,按核准户数、每户每月4元标准,同步缴纳上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连续两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住户代表或小区水费代收代缴单位凭两次缴费发票原件、用水量户别清单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按一个计费周期内用水量不足5吨的住户每户退返8元标准,到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构,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返。退返住户的用水量累计至下个计费周期,作为下个计费周期缴费或免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