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湘办发〔2011〕22号 2011年7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 32号, 以下简称《规定》), 切实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引导和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确行使权力, 加强廉政建设, 经省委、 省人民政府同意,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 的颁布施行, 把组织监督、 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举措,对于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 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切实抓好《规定》 的贯彻落实。 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保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 要按照《规定》 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由纪检、 监察机关和组织、 审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要充分发挥相关单位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各单位之间的协查和处理机制, 加强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督查。 要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不断探索和创新干部管理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二、 拓展领域, 推进对法定审计对象的全面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