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
1.机动车检测维修整治。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综合整治。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超经营范围维修、使用假冒零配件、检测把关不严、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因检测检验或维修把关不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质监局、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机动车报废回收整治。经贸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报废回件改装、拼装车的非法点;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等行为;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对辖区机动车定期检验和报废注销情况进行排查,落实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制度,对目前已到强制报废监销期的1423辆采取上门催办,路面查处等措施,全面消灭到期强制报废监销的机动车,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排查隐患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安保设施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努力提高道路通行条件。一是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资金,督促整治责任单位年内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确定的15处市级道路交通事故“黑点”和19处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整治任务。二是加大对国道和四车道以上省道中心隔离设施建设,年内完成324国道福清段、104国道马尾至琯头段、203省道长乐段等路段中心隔离设施增设任务。三是实施普通公路安保工程,改造普通公路危桥,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新建公路的安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规范建设施工,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四同步”制度;已建的公路安保设施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由交通运输委抓紧提出方案,分期实施改造。四是加强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按《公路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养护工作等。五是市“预防办”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督办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今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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