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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64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省等5个省自治区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50号)、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介绍信的通知》(人专发〔1988〕1号)精神,现就我省境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落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在我省境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各地公安部门凭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介绍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迁入。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系刚毕业回国的留学生,凭国家或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找到工作单位后,当地公安部门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为其本人及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办理户口迁出和落城镇常住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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