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入幼)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6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省等5个省自治区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50号)、国家科委、
国家教委《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人事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介绍信的通知》(人办发〔1999〕21号)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子女上学问题,当地教育部门应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为妥善解决我省境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幼、入学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含省直,下同)要按规定准予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就近入学和入园。同时不得以户口不在所在地、不是常住人口等为由收取额外的费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可以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属设站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如其子女在原居住地重点中学就读的,经过考核,可以转入对等重点中学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