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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780号)


各盟市卫生局:

  7月,自治区启动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并就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做了培训。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各盟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实施方案》要求,将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婚前保健、孕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服务模式,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减少母婴途径造成的感染与传播。

  二、15个项目旗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及服务流程。按照本辖区筛查孕产妇的任务数,免费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工作。

  三、未执行项目工作的其他旗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也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开展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教工作。积极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干预服务。

  四、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传染病孕妇孕期阻断管理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注射免疫类药物时要充分履行告知程序,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各盟市要做好信息的统计,整理分析,审核及上报工作。盟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所有助产机构的信息,整理分析审核后,将纸质报表报至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各项目旗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培训的有关要求,在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上完整填写数据,经盟市妇幼保健所审核后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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