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京教基二[2011]10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市教委、市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监〔2011〕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收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招生入学政策 规范招生入学秩序
(一)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各区县教委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区县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的义务教育服务范围,每所公办中小学校都必须承担服务区内就近入学的任务。
(二)落实公示制度。各区县教委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本区县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方案。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校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录取名单。
(三)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注册后,及时将新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新生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管理,任何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开展实验研究等各种名义,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并以此测试、选拔学生。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坚决禁止乱收费
(一)认真执行京教监〔2011〕2号文件,严格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明确制度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监督机制,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和借读费。
(二)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根据京教监〔2011〕2号文件,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三)各区县要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明确要求、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0〕29号)有关规定。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