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1〕256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根据《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厦府[2010]273号)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市国资委组织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等要求,经批准后补充企业或项目的资本金。主要包括:
(一)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
(二)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
(三)增持市属企业所占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性支出,是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支付分流富余人员补偿金;
(二)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费用;
(五)其他企业改革发展支出。
第七条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预算收支必须严格按制度程序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防止暗箱操作。
第八条 预算支出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整结构,转型升级。预算支出应着力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着力于促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
(二)创造效益,保值增值。预算支出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杠杆作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做强主业,提升能力。预算支出应积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主业,提升主业盈利能力;
(四)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应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并允许结合实际情况,对各企业预算支出进行统筹安排,实现收支的总体平衡;
(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预算支出应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分清主次,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