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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11﹞5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1﹞46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800元,铜陵县680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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