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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11﹞5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800元,铜陵县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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