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冀高科[2011]18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省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2010年11月29日,科技部印发了新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参照该办法,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办法(试行)》(冀科高函[2008]2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1年8月18日起施行,原办法《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办法(试行)》(冀科高函[200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进一步加强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