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指标10%加0.1分,每少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指标10%扣0.1分。
(四)对县(市)区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申报条件,每完成一项立项数加0.5分;每新增一项结项数加0.5分,最多加1分。
(五)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年受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违纪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六)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发生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1批扣3分,重复1批扣5分,倒流1人次扣0.5分;发生去省重复集体访1批扣1分,滞留1人次扣0.5分;发生围堵市委、市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件扣5分。
(七)对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后不依法报告,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次)扣5分。
(八)对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扶贫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文化事业建设、环保工作、安全生产工作、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治理等工作,年终达标的不加分,未达标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扣2分。
(九)承担省考核指标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同省指标考核部门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扶持和帮助,对获得“优胜奖”的工作,给予市承担指标的职能部门加2分,对全省排名10位以后的工作,给予市承担指标的职能部门分别扣1分、2分、3分、4分。
(十)参与考核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市考评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规则,年终的考评结果经主管市长(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市考评办汇总,对评价结果不实或不作评价的,给予考核职能部门扣2分,下年度在“单项另加分和扣分”中取消该内容。
(十一)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年内获得国家级和“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荣誉的,获得省部级表彰的,获得省厅(局)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申请加分单位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量化指标的考评依据
(一)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计分作为考评依据,年终经主管市长审阅签字后,由市政府政绩考评办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