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统一补偿标准,建立和完善住宅房屋“征一还一”补偿制度
  为了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征收住宅房屋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征一还一”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作出征收决定后,按照《条例》规定,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征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簿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簿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同等面积的住宅房屋,互相不找差价,如果提供其他地段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计算、结清差价。同时,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的附属房屋、附属设施、装修部分等方面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仍然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建立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金额和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保障制度,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为了保证收入低、住房面积小的被征收困难群众不因房屋征收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自治区决定建立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金额、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保障制度。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应当对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征收人实施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对低收入被征收人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且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低收入被征收人的收入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旗、县)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将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只按照“征一还一”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人,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这样补偿不到位,也可不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性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附属房屋、构筑物等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