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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 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应采取电脑排位公开摇号的方式,轮候期限及摇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注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以及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 强化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分配要确保有限的资源让低收入家庭享有,必须完善和强化退出机制,形成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定期不定期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行之有效的退出管理办法。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要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要责令其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坚持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建设、分配、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在建设环节,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开工项目信息,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建设。在分配环节,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即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和报纸等公开媒体公示,分配结果在当地指定媒体公布。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各环节阳光操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分配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分配情况;分管领导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保障房分配的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建设标准、住房分配公平合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全力,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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