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盟市要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牧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牧区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牧民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牧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五) 深入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执法专项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详细检查方案,严格检查标准,采取盟市自查、自治区督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检查履行工程建设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资格的一致性以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施工设备安全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出借、挂靠资质,明招暗定、手续不全、质量低劣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隐患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好、管理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 进一步规范准入审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确定保障条件标准,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的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