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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和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 规范各项建设程序和行为。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责任,严厉打击虚假招标、串标和挂靠资质投标以及不履行施工图纸审查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验收过程中参建各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竣工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分户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 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加强施工现场和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进场材料见证取样负责,保证送检材料的相符性和真实性。严格控制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以及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场验收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对砌体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用砂浆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计量施工,严格落实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制度。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 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管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转变监督模式,大力推进差别化管理,重点采用抽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管。要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同投标文件提供人员资格的相符性,严厉查处非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加大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构件强度和使用功能方面的监督抽查、检测力度,对监督抽查、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处理并做好监督记录。依法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结构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检测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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