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厅发〔2011〕48号 2011年7月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的群众上访投诉反映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分配不公平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确保在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和分配公平。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今年全区计划建设38.54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完成6万套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党委、
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用地,确保今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 切实抓好建设资金筹集政策的落实。一是严格执行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二是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地区要把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千方百计拓宽新的融资渠道,借鉴保障性住房建设先进地区经验,积极组建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通过土地划拨、政府贴息、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
(二) 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要实行单报、单列,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落实的地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土地指标、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建设用地的其他解决途径,可采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5%-10%保障性住房。政府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时,可把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也可利用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