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十) 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实施自治区技工院校统一招生计划,每年定期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并形成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能力,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指导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要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招生宣传工作网络,依托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一支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宣传员队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技工院校专门招生窗口,宣传介绍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设施设备、招生就业等信息,开展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常年招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更要积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员,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要认真落实技工院校学生免学费和南疆三地州“三免一补”政策。积极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关于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鼓励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等政策。
(十一)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和业务水平培训,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师资培训所需费用纳入专项经费予以保证。各技工院校要不断提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技能操作水平,安排专业教师每年不少于1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活动,并作为教师晋升、晋级的必备条件。积极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提高一体化教师队伍的教学水平。到“十二五”末,技工学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比例应达到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比例应达到70%以上。要积极吸收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引进和吸收区内外企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技能竞赛优秀选手、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对表现优秀的技工院校教师(包括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