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2009-2011年新医改三年目标任务要求,在不断扩大覆盖人群、逐步调整待遇支付水平、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创新。全区绝大部分统筹地区充分利用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逐年增加的有利条件,建立了一定意义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轻,群众对医保待遇满意度日益提高。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从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将其作为下半年民生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把握基金收支平衡,立足当前,着眼于筹资渠道的拓展,加大地方财政补助力度,切实做好政策完善工作。
  二、目前,尚未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在今年9月底以前,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已建立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筹资和待遇支付政策,加强基金收支平衡管理,引导居民合理就医和享受优惠政策,遏制不合理的住院频率和费用增长趋势,更好地让居民门诊统筹在新医改工作中发挥有效的调节服务作用。
  三、今年时间已过半,各地要以落实居民门诊统筹为契机,认真梳理2011年新医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对尚未完成的目标任务要列出时间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不折不扣按时完成。我厅将择时组织人员赴各地进行督查并做出通报。

二О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