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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当按规定形成监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汇总监理记录的基础上编制监理月报,签署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同时提交监督机构。

  监理月报内容除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

  (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

  (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监理月报在每月上旬提交。

  2、监理专报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的节点和要求,形成监理方案和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节点形成《监理专报》,上报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同时提交监督机构。

  3、监理紧急报告

  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拒不签收,而可能产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形,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编制监理紧急报告,向其监理单位和该项目的监督机构报告。

  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五、建设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

  六、监理单位要求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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