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职审查人员,其执业注册关系应当注册到该审查机构,并不得同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审查机构各专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该专业审查人员总数的50%;专职审查人员每年度审查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年该审查机构同专业总审查建筑面积的50%。

  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报市审查中心备案,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第十二条 (人员培训)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学时、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由建设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业务确定)建设单位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从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中随机抽取两家审查机构,并从中选定一家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备案)审查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提倡使用本市制定的审查合同示范文本。

  审查合同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审查时限)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或征询意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人员签字)审查人员必须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在相关的审查文件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替。

  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程的原始记录、审查意见书、合格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在上述资料中的签字应当一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