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机构认定)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书》有效期为二年。
《认定书》有效期满60日前,审查机构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对在资格认定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市建设交通委审查同意,可延续有效期2年。
《认定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自动失效。
第六条 (业务范围)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审查收费)审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利害关系)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档案管理)审查机构应当对所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等审查资料。
第十条 (诚信手册)本市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实行《诚信手册》(电子版)管理制度,由取得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和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向市审查中心办理《诚信手册》。《诚信手册》记录审查机构和人员的审查业绩、良好和不良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申请资格认定和延续时,注册人员及其工程业绩将实行公示制度。
审查机构和人员终止从事审查工作的,其所在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审查中心上报,并由相关部门关闭电子版《诚信手册》。
第十一条 (人员要求)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各专业审查人员配置应与审查机构承接的任务量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