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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480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审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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