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二)达到各地级以上市生态村建设指标一年以上;
(三)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五)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珠江三角洲
| 东西两翼
| 山区
|
环境质量
| 1
| 村民人均纯收入(元/年·人)
| 8000
| 6000
| 4000
|
2
|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3
|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 80
| 70
|
污染控制
| 4
|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 100
|
无害化处理率(%)
| 90
| 90
| 90
|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60
| 60
| 60
|
5
| 生活污水处理率(%)
| 85
| 75
| 70
|
6
|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100
|
资源保护与利用
| 7
| 清洁能源普及率(%)
| ≥80
|
8
| 农膜回收率(%)
| 90
| 85
| 80
|
9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 80
| 70
|
10
|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95
| 90
| 80
|
可持续发展
| 11
| 绿化覆盖率(%)
| 高于全镇平均水平
|
12
|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比例(%)
| ≥50
|
13
|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 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
14
|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 逐年上升
|
公众参与
| 15
|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95
|
三、指标说明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村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市、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备案;
(2)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达到各地级以上市生态村建设指标一年以上。
各地要开展各地级以上市生态村创建工作,申报省级生态村需达到各地级以上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并获命名一年以上。
3、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4、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5、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三)考核指标。
1、村民人均年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