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考核指标
类别
| 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指标要求
|
珠江三角洲
| 东西两翼
| 山区
|
环境质量
| 1
|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2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
空气环境质量
|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
声环境质量
|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
环境污染防治
| 3
|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 80
| 75
| 70
|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 60
| 50
| 40
|
4
|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 80
| 70
| 60
|
5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 100
|
6
| 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100
|
7
|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 100
|
8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 90
| 85
|
9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
10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 80
| 70
|
11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250
|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3.0
|
生态保护与建设
| 12
|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 ≥50
|
13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2
|
14
|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
15
| 森林覆盖率(%)*
| 山区
| ≥75
|
丘陵区
| ≥45
|
平原区
| ≥18
|
16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50
|
注:表“*”指标仅考核乡镇
三、指标说明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乡镇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