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632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我区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保障饮食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杜绝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将开展为期1年的餐饮服务环节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树立诚信经营观念,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肉及肉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整治内容
各地要组织力量,在加强日常监管餐饮服务单位的基础上,重点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采购使用的肉及肉制品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其他方面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对非法经营者要坚决打击,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对不合格的食品要当场给予暂控或没收;对可疑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要进行抽检。要严厉查处一批采购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