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邢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政府令[2011]9号)


  《邢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7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养犬、从事犬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以及科研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受理养犬投诉,处理养犬治安纠纷,查处养犬扰民、无证养犬、违章养犬以及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无主犬、流浪犬。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及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养犬和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捕杀狂犬以及收容无主犬、流浪犬。
  畜牧部门负责犬的检疫、免疫及其养殖、经营场所防疫条件的审核;为犬植入电子标签;设置并管理犬收容场所;对犬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传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与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的销售、养殖、诊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