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年度有偿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2011〕60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年度有偿配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年度有偿配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配置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适应社会需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指导,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出租汽车(不含各县市、上街区)均适用本方案。
三、经营权政策
(一)经营权期限届满后,按6000元/年·台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经营权期限顺延一年(精确到日)。
(二)已过期的经营权,自经营权届满之日起按6000元/年·台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最终时间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
(三)待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经营权政策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交纳到市财政局设立的专用账户,所收资金主要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四、办理时间
(一)2011年9月前到期的经营权,应在2011年8月31日前到客运管理处办理经营权配置手续。
(二)2011年9月后到期的经营权,应在其经营权届满前一个月之内办理经营权配置手续。
五、办理程序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所在企业提出配置申请。
(二)出租汽车企业出具以下材料到客运管理处档案科办理经营权配置手续:
1.《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配置申请表》;
2.经营权证、权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运营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
(三)客运管理处档案科经审核后,对符合配置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开具《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凭档案科开具的《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并将缴费执收“单位留存联”交回客运管理处档案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