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建设。
一、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全省每个县(市、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50家市级示范社,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
二、建设标准。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的要求,示范社应当规范章程、股金登记、民主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完整的成员个人账户;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最大程度地增加成员收入;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50%以上,示范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各市、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