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升教师队伍的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加强教师专业引领,引导教师在掌握学科知识和基本教学技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为学生终身发展服务的理念,深入研究学生、研究课程、改革教学,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建设,推动教师进修学院转变培训模式,提升培训效能,促进教师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教育评价和考试改革
(十二)加强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教育部门要从教育内涵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借鉴国内外教育质量评价经验,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与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的教育评价制度,促进素质教育有效实施。
(十三)创新评价方法和技术。借鉴PISA测试和教育部学业质量监测的经验,加强研究,推动评价方法和技术的改革。推进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基于信息化平台的课堂教学评价、基于教学过程的真实性评价等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项目的研究与实施,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和测试框架,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评价结果进行积累、分析与研究。
(十四)加强评价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托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教育质量的评价、反馈与指导,为各级教育部门、研究机构以及教师、家庭提供质量咨询、指导服务。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队伍建设,开展市、区县两级评价和监测队伍培训,提高评价的专业化水平。
(十五)加强考试管理和监督。考试命题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加考试难度。义务教育阶段1-3年级不得进行全学区、全区县范围的任何形式的学科统考统测,4-8年级不得进行全区县范围的学科统考统测。严禁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联考。积极探索以学业水平考试为基础、与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普通高中和高校招生制度改革。
(十六)严格竞赛管理。不得举办全市或全区县性小学阶段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市、区县教育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包括教师进修院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中小学校和教师均不得组织、宣传、动员或举办各类未经市教委审核的竞赛活动。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深化素质教育的制度建设
(十七)完善公示和通报制度。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要在校务公开栏、学校网站的醒目位置上公布学校本学年课程计划,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定期通报区县和学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结果和课业负担调查情况,逐步推进学生体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情况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