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择有效重组模式。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搭建协商平台。鼓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被兼并重组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分)公司。
(五)规范兼并重组程序。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兼并主体名单公开、股权比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时效期限公开的原则,保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资产、资源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互利共赢与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兼并重组协议。
(六)严格重组企业标准。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要达到30万吨/年以上,矿井生产能力要达到6万吨/年以上(2015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兼并重组后的矿井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煤层赋存条件较好的应采用机械化采煤方法。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实现生产、技术、安全、销售、财务的统一管理,严防煤矿企业假兼并、假重组。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产煤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被兼并重组企业要加强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稳定。
(八)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的处置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11年8月底前)。各产煤市州编制煤炭发展规划特别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并在2011年8月底前报送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