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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69号)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

  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一批达不到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井,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高的煤矿骨干企业。到2012年底,除资源赋存等特殊原因外,全省煤矿企业年均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30万吨/年以上,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产业不断优化升级。

  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编制煤炭发展规划。各产煤市州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煤炭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赋存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煤炭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规范煤炭开发秩序。

  (二)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各产煤市州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煤炭发展规划和矿井开发现状,认真制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方案要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被兼并重组矿井数量、名称、井型规模及矿区布局。

  (三)组建煤炭企业重组主体。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鼓励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重组;煤矿质量标准化矿井、示范矿井、安全评估程度为A级的矿井优先作为煤矿兼并重组的主体。原则上在同一矿区或同一行政区域内组建一个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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