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鄂政发〔2011〕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现就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