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
(宁政发〔201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推动我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繁荣发展我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有利于构建和谐富裕的新宁夏。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是民族工作和文化工作的重要方面。我区是以回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回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35%,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5。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对于推进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动我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有利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我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回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艺术创作、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具有很大的潜力。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比较薄弱,文化人才相对匮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蕴藏的巨大潜力还挖掘、研究的不深、不透等。因此,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长远思想,增强使命感,充分发挥我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胆创新,探索研究,深入挖掘,力推精品力作,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