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1〕18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委2011年法制工作要点,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各区县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客观评价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状,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民办非学历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的体制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努力提高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在自查的基础上,抽查若干区县教育局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抽查的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时间
7-9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
10-11月,市教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联合抽查若干区县。
12月,总结检查情况,将自查、抽查的基本情况反馈至各区县。
四、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情况。
(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1.行政审批情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和终止的审批,校长核准的情况。
2.办学许可管理情况。对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情况及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后收回办学许可证及公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