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部经济、金融服务、运动休闲、现代物流、创意设计、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
(三)高科技现代生态农业;
(四)符合新区政策导向的其他产业。
第十九条 新区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承担各项征收补偿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务工作。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纳入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新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开发模式,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土地综合开发和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新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发展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区鼓励国(境)内外各类人员到新区就业创业。
新区内引进的留学人员以及市外科技、管理、经营人才,按照市政府规定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新区应当按照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的要求,在农村住房制度、促进就业、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等社会管理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完善公共产品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
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新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有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区应当按照宁波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智慧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加快建设国际先进水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率先推进先进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领域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