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各类基金投资公司发展。抓紧研究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基金投资公司的意见。支持银行、信托、担保等金融机构为产权市场投资者提供并购贷款等融资服务。
(十四)培育和发展证券服务业。支持证券保荐人、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和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为在武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提供证券服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证券服务机构加入产权市场会员的,会员费减按50%收取。
(十五)完善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进场交易或成为会员,为活跃产权交易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加快产权市场基础建设。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产权市场建设,改善产权市场基础设施。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股东单位要通过资产划拨、增资扩股等形式,壮大平台实力,提高市场发展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场监管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产权市场统一。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产权交易规则的原则,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产权市场建设工作。省直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全省区域产权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协调解决产权市场发展中的困难,维护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对违规操作,通过场外交易处置国有资产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4〕7号)进行查处。对依法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各级财政、工商、土地房管和国资监管等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时给予支持。
(十九)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交易风险。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工商、招投标等部门和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湖北银监局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相关的监管制度与市场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推进产权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十)加快人才培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产权交易机构要采取引进与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加快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要加强信息披露、交易、风险控制等内部制度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运行,不断提高产权市场的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