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11〕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繁荣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省产权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整合资源,完善体系,提升功能,创新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以股权、知识产权和排污权交易为主,各类资产处置为辅的多层次、多功能、多板块、多元化的华中区域性产权市场交易中心。
二、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功能,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二)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省和各市、州、县管理的下列国有资产转让,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必须进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与重大财产处置,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
--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银行和信托、证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及出版文化传媒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处置。
(三)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发展低碳经济。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8〕62号),进入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排污单位需新增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等)年度排放许可量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取得。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实现节能减排的排污权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依托产权市场,积极开展全省碳交易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