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重点企业: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升我省整体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58号)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
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坚持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和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建立健全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我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对象
(一)各市州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省属重点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一)各市州政府:
1.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
2.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取得的成效。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