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提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情况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1〕3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摸清底数,找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政策支持方向和工作着力点,加快建立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按照商务部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全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具体包括:
(一)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其他居民服务业。再生资源、家政、洗染、美容美发等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