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属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适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及时分析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的情况,研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定完善本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7月31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

区域

 

项目实施期限

 

项目投资

总额

 

自筹资金

 

外方资金

 

中方执行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法人代码

 

注册类型

 

注册地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件

 

主管部门

 

外方合作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合作项目的必要性、意义、主要内容

及预期目标

 

执行机构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