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属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适用《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及时分析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的情况,研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定完善本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7月31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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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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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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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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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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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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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执行机构信息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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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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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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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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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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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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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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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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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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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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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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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合作机构信息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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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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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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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的必要性、意义、主要内容
及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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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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