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对外合作内容和申请、审核、监督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职能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我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接收我市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五条 执行机构(即与外方签署合同,并承担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事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实施。书面申请(包括合作内容、实施区域、项目投资总额及来源、实施期限等)径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填写《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市发展改革委收到执行机构书面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需组织专家论证或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