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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渔政管理机构要把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与本年度
  "护渔"海洋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渔业执法三位一体的优势,渔政、渔港监督、船舶检验机构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三)加强渔民培训教育,提高守法意识。根据农业部〔2011〕1号通告精神,黄渤海区刺网渔船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要通过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渔业主管部门要利用海洋伏季休渔期,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暴灾害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要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增殖放流工作,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和实施方案,争取加大增殖放流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为渔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
  (四)渔业主管部门要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分工、层层把关、落实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的海陆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所辖海域、区域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在渔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重"堵"轻"疏"、重"罚"轻"教"的传统理念,着力在宣传教育渔民、提高渔民遵纪守法自觉性上下功夫,着力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上下功夫,着力在为渔民开辟更多的生产门路上下功夫。要充分尊重和依靠渔民群众,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到管理中来,使渔政管理与渔业生产的关系更加和谐、融洽,渔区更加稳定。
  (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情况,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增加渔政执法装备,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和环境。
  (六)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伏季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和途径。
  (七)各级渔政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名单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每年的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滨海新区及其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每15天将管理情况书面小结一次,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伏季休渔结束后,要对本辖区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认真总结,并于每年伏季休渔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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