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每年5月渔业法律宣传月为契机,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到渔区、渔港、渔船和渔民家中,广泛深入宣传教育,让社会各界认可和支持海洋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和海洋伏季休渔工作。
六、管理内容和方式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作业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海洋生态平衡为目标,重点开展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
(一)陆地监督管理。
1.加强渔港管理。每年伏季休渔期开始前,所有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休渔期间,渔具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渔网等渔具。
2.控制渔需物资。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
3.明确管理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休渔渔船及外省市停靠渔船分别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或渔业生产海域,全面掌握渔船情况。
4. 严格渔港签证制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明确管理责任人,把好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及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海洋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加强水产品市场监管。渔政机构要联合工商部门,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海洋水产品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
6. 加强纳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开展联合检查,纳水单位要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
(二)海上监督检查。
伏季休渔期间执法管理不受区域限制,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伏季休渔期间,要进行三次海陆联合执法检查,由中国渔政执法船联合进行检查,海警部队检查艇配合。一是查处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二是查处"三无"渔船、标识不规范等渔业违法行为;三是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渔船;四是查处使用禁用渔具作业的渔船。
七、工作要求
(一)渔业主管部门要从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管理力度,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修复和渔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