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信用农户评定程序。
(一) 申请。由农户向所在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
(二) 评定。村评定小组初审后,将农户申请上报所在乡(镇)评定小组;乡镇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农户信用评分结果、本地信用农户等级划分标准和村评定小组意见,确定申请农户信用等级。县级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对乡镇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进行最后审定。
(三) 公示。在申请农户所在村公示由乡镇评定小组确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公示期为7天。
(四) 颁证和备案。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农户颁发《信用证》和授牌;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备案。
第十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评定小组初审后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评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标准对行政村申请进行评定。
(三)公示。在申请村所在乡镇公示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信用村名单。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村颁发牌匾和证书,张榜公布,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用村信息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一)申请。乡(镇)政府向所在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标准对乡(镇)申请进行评定。
(三)公示。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示信用乡(镇)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天。
(四)颁证和公告。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乡(镇)颁发牌匾和证书,张榜公布,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用乡(镇)信息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新申请农户、行政村、行政乡(镇)按程序进行信用评定。对存量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按“一年一调整、两年一复评”的原则,进行信用调整和复评。如评定对象有重大变化,可随时调整。调整和复评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信用评定和复评原则上安排在当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三条 复评时,应根据信用评分重新核定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对信用评分达不到信用户评定要求或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实行否决制;对达不到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条件或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实行否决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变更信用农户等级或取消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称号。
第六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对信用农户信贷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结果,结合本单位信贷管理要求,按照“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乡(镇)+非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乡(镇)+非信用村+信用农户”、非信用农户分别核定不同档次的信用贷款额度,实行差别化利率优惠。
第十五条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惠政策。推动农业、林业、畜牧等涉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向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实施产业政策倾斜、信贷优惠、财政扶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优先安排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