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
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杭政函〔2011〕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中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对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个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民政局备案,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筹措,由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通过财政安排资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同解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其中的30元每月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其余部分资金以及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解决。
市财政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即按新增80-89周岁年龄段发放的高龄津贴(扣除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部分)的50%给予相应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