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培养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交纳有关社会保险。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才引进计划,与公办学校在人才引进上享受同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才办)
(十七)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任教,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同类同层次学校间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评先评优、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省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十八)依法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治办、公安厅、环保厅、文化厅、工商局)
二、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十九)民办学校须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管理活动。民办学校校长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教育教学事务,不得干涉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省委)
(二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民办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民办学校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章可循。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增强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争创特色品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民办学校教师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民办学校要积极引进优秀人才,聘请管理能力较强的校长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名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