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农作物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好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创造条件逐步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将制种机械、加工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提高种子生产、加工机械化水平。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省级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适当补助。
(四)落实种子企业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作物种子物流享受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种子管理职能,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和队伍。要重点加强基层种子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创新构建种业科研新模式和成果转化、评价新机制。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引导科研教学单位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支持科研教学单位科研成果、研发人才等创新要素向种子企业合法有序流动,建立基础性研究以公益性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体、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和创新平台共享的产学研分工协作的现代种业科研新体制,提高种业科研的集约度和集成度。完善公益性研究成果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成果发布制度和合理的产学研利益分配制度,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推动公益性基础性研究成果共享共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品种等科技成果,形成有利于公益性基础性研究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科研评价激励机制;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的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改进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修改和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注重成果转化应用和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绩效;实施重大突破性品种转化推广奖励,整合集成省农作物育种攻关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择优支持农作物新材料、新技术、新品种示范转化与大范围应用,实现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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