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培训讲师年审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19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创业培训讲师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师年审工作的通知》(中就培函字〔2010〕25号)和省厅《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师年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2011〕36号)要求,从现在开始在全省开展创业培训讲师(以下简称“讲师”)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对全省讲师年审,全面掌握讲师分布、讲师执行国家和省创业培训标准、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完成创业促就业后续服务等项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讲师队伍建设,提升讲师的综合能力,提高创业培训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审核内容
(一)履行讲师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技术标准等情况;
(二)认真执行省和各级人社部门派遣授课任务,并在执行派遣任务结束十日内主动向其汇报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三)主动接受当地人社部门以及创业培训机构的组织领导,自觉承担创业宣传、后续服务、技术支持等有关方面工作;
(四)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情况,探索和提升创业培训质量及服务情况;
(五)按照讲师的职责要求,向省人社厅和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情况。
三、 审核程序
(一)凡承担教学授课任务的讲师要认真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年度审核申请表》和《创业培训讲师年度审核评分表》,同时要提供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安排及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建议,并要在8月25日前上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对申请并提供年度审核报告齐全的讲师予以初审,对讲师填报的《创业培训讲师年度审核申请表》和《创业培训讲师年度审核评分表》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对达到60分以上的讲师名单及有关材料要在8月30日前(同时上报电子板)报送省厅就业促进处(省属机构以机构为单位直接上报省厅);